宪法宣誓制度是哪一年制定的
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正式确立,源自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并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2018年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对宪法宣誓制度相关规定作出适当修改。决定从2018年3月12日起施行。
决定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扩展资料: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增加了宪法宣誓相关内容。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想,到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再到此次将宪法宣誓上升为宪法层面的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地位不断提高,彰显的是宪法本身的重要性,以及党中央依法治国、依宪执政的坚定信念。
宪法宣誓具有两项重要功能:
一是通过这样一个庄严的仪式,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宪法教育,确保宪法精神和规则入脑入心,从而将仪式感转化为责任感;
二是对观看宣誓仪式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也是一次生动而深刻的普法教育,有利于塑造公众的宪法信仰、法治信仰,烘托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