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逮捕为取保候审发现不当如何处理

甲因故意伤害(重伤)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因甲提出患有严重疾病而对其取保候审,并将取保候审决定报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甲所犯疾病并非严重疾病,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不当,于是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案情:分歧意见:对于该案应由检察机关通知公安机关重新将甲羁押,还是应当重新办理批准逮捕手续,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通知公安机关直接将甲羁押。理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人员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甲将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不当,检察机关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后,公安机关及时将甲羁押。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由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甲。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规则》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因撤销原批准逮捕决定而被释放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又发现需要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办理逮捕手续。”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对于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又发现需要逮捕该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应当重新提请批准逮捕。”上述规定针对的是变更为取保候审后、又发现新理由需要逮捕的情况,而本案的特殊情况是,检察机关认为变更强制措施不当而提出了纠正意见,对此情形处理的关键是对批准逮捕决定和取保候审决定的效力如何正确理解的问题。 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对甲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对逮捕强制措施的变更,而且取保候审决定一经作出,且向当事人宣布,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同时批准逮捕决定即丧失法律效力,不能再执行逮捕措施了,而不管取保候审决定是否正确、合理。如果再依照先前的批捕决定重新关押犯罪嫌疑人,即为非法。因此,公安机关必须重新办理批准逮捕手续。 (作者单位:河北省鹿泉市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