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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云少刑初字第4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喻冬华,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于湖北省云梦县,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云梦县沙河乡杨林村一组,因涉嫌强奸于2009年12月31日被云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梦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东红,云梦县法律事务中心律师。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刑诉(2010)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冬华犯强奸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戴春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冬华及其辩护人徐东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喻冬华将本村幼女陈某某(6岁)哄骗至自家二楼房间内,将其奸淫。

为证实上述事实云梦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证人陈华山的报案材料;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喻冬华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西山、陈春芳、李要清的证言;被害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喻冬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喻冬华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喻冬华对上述事实均作供述,没有异议。但辨称其是在村干部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为此还向法庭提交了村干部和当地派出所的两份证明材料。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喻冬华见邻家幼女陈某某(6岁)独自上楼来到自家二楼房间内,即起淫心,将陈某某抱至床边,挎下自己和陈某某的裤子,把自己的生殖器放到陈某某的阴部进行摩擦,随后二人分别穿上裤子离开。

2009年11月30日被害人陈某某及其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日被告人喻冬华得知公安机关在寻找自己时,即在本村书记喻长云的带领下,主动到云梦县沙河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喻冬华庭审中已如实供述,且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陈华山的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陈西山、陈春芳、李要清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5.云梦县沙河派出所的情况说明;6.云梦县沙河乡杨林村委会的情况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喻冬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云梦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当被告人喻冬华得知公安机关在查找自己时,主动与村干部到当地派出所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喻冬华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取得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喻冬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喻冬华的刑期从2009年12月31日起至2010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余小毅

 审 判 员   关家繁

 人民陪审员  万翠琴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 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