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拥有( )
中央依据宪法和基本法对特别行政区拥有宪制权利。
中央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是中央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对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享有的宪制权力。我国政府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就是恢复行使对香港、澳门的全面管治权。全面管治权与高度自治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全面管治权是授权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前提和基础,高度自治权是中央行使全面管治权的体现。它们之间是源与流、本与末的关系。
高度自治不是完全自治,也不是分权,而是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中央授予多少权力,特别行政区就享有多少权力,不存在所谓剩余权力。中央有权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有权依法对违反一国两制和基本法的行为予以纠正。
一国两制理论开辟新境界
必须坚持依法治港治澳。依法治港治澳,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是保持港澳繁荣稳定的基石。宪法和基本法***同构成特别行政区的宪制基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法律渊源。基本法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制度化。
要严格依照宪法和基本法办事,坚决维护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完善特别行政区同宪法和基本法实施相关的制度和机制。要坚持和维护行政主导体制,确保特别行政区行政、立法、司法机关依照基本法和相关法律履行职责,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既相互制衡又相互配合,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特别行政区的一切行政、立法、司法行为都必须符合基本法。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如何理解中央对香港、澳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