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具有哪些职责

附件1:人大代表职责 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通过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权,行使管理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一切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压制、打击报复。 三、代表个人或者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代表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安排进行视察,参加执法检查和评议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及其他代表活动。 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视察。被视察单位应当如实汇报情况,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改进工作。 五、代表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代表小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代表活动,其工要内容: (一)学习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视察和其它形式的代表活动,协助当地国家机关推行工作; (四)联系人民群众,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五)交流代表活动经验。 六、代表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要密切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接受其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不在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所辖范围内工作、居住的代表,在任期内,至少到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参加一次代表活动。 六、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市代表不少于十日,镇代表不少于七日。 七、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时,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证和提供便利条件;其工资、奖金、补贴等福利待遇,均按在本单位正常出勤对待。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由本级财政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八、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阻碍、拒绝协助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或者对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代表打击报复的,按照《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九、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必须报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才能执行。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乡镇的代表被实施逮捕、刑事审判以及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执行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 代表被执行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时,应当主动表明代表身份,并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诉,执行机关应当立即转交,不得压制。 十、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请假。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其代表资格终止。

附件2:人大代表小组活动制度 一、为规范市、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小组(以下简称代表小组)的活动,更好地发挥代表小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市、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表小组活动。 三、代表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每个代表小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联络员1名,负责代表小组活动的组织和联络。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相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机构的指导。 四、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 (一)学习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围绕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政府及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市委重大工作部署情况;承办单位办理落实代表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议题;重点民生工程建设情况开展视察调研活动。 (三)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或镇人大主席团统一安排的会前视察、执法检查和评议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活动。 (四)加强代表与选民的联系,定期深入到原选举单位和选民中间,主动征求选民的意见和建议,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为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做好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的准备工作。 (五)组织代表总结交流活动情况。组织代表交流向原选举单位述职的活动。 五、代表小组的活动方式。 (一)学习的方式。可采取代表小组或联组学习交流等形式,以提高代表法治意识和依法履职能力和水平。 (二)视察的方式。视察活动可采取会前视察、专题视察、联组视察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形式进行。 (三)调查研究和联系群众的方式。通过走访、座谈、调查等形式广泛了解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四)其他有利于履行职务的方式。 六、代表小组的活动制度。 (一)代表小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1次,每次活动的时间和方式可根据活动的内容确定。 (二)代表小组应当制定年度活动计划。制订活动计划要从实际出发,选准题目,注重实效。活动计划应经小组全体代表讨论确定,并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备案。代表小组的活动一般应按计划进行,若遇情况变化和另行需要也可作适当调整。调整后应及时告知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代表小组应当建立代表参加小组活动登记制度、代表履职活动情况记录制度和年度总结交流制度。 (四)代表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将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事项提前一周通知每位代表和代表所在单位,以便活动顺利开展。 (五)代表小组开展视察或调研活动,可以听取被视察单位的工作汇报,可以实地察看情况,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视察结束后,小组长或联络员应及时综合代表的意见,形成视察或调研报告,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七、代表小组的活动总结。(一)代表小组每半年对活动情况进行小结,并将总结材料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二)代表小组应于年末组织代表填写《人大代表履职登记表》,汇总后相应送交市、镇人大代表工作机构。 (三)市人大代表小组要积极开展争创先进代表小组和代表履职先进个人的活动,及时报送代表活动情况和先进事迹材料,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遴选部分小组和代表履职的先进事迹进行宣传。

附件4: 人大代表活动计划安排表 镇(区) 年 月 日时间活动内容参加人员备注

附件5:代表学习登记表时间主持人参加人员名单 学 习 内 容 附件6:市(镇) 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行职登记表( 年)代表姓名 现任职务 提出议案或建议(件) 撰写调研报告(篇) 参加代表活动(次) 联系走访选民(人次) 年度代表工作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