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唐律疏议》是一部儒家化法典?

《唐律疏议》是中国现存第一部内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国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华法系代表作,在世界法律史上有很高声誉和地位。其特点之一是把法律与历史有机结合,许多内容是法律史内容,堪称中国古代法律与历史融合的典范。

一、《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

《唐律疏议》的内容都围绕刑法问题展开,涉及的历史也是刑法史。其中的字、罪名、刑罚、制度和篇目等是它的组成部分,不少都有自己的历史,与历史结合在一起。比如,“宝”、“十恶”、“不睦”、“供养有缺”和“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杖”、“八议”、“卫禁”等都是如此。

这种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主要通过三种途径来实现。第一是把法律内容与历史上儒家经典结合。《唐律疏议》中有些内容与儒家经典关系密切,通过两者结合,反映出法律与历史的结合。“不睦”这一罪名设立的依据是《礼记》和《孝经》中的经句,是儒家经句与罪名结合的产物。《唐律疏议?名例》揭示了这种结合:“礼云:‘讲信修睦’。孝经云:‘民用和睦’。睦者,亲也。此条之内,皆是亲族相犯,为九族不相叶睦,故曰‘不睦’。”

第二是法律内容与历史演变过程的结合。《唐律疏议》有些内容都有其演变过程。它把这些历史过程阐述出来,使它们与历史发展结合起来。“十恶”就是如此。《唐律疏议?名例》说,汉以来就出现了一些“十恶”中的罪名,“其‘不道’、‘不敬’之目见存”,以后《北齐律》创制“重罪十条”,隋《开皇律》确立了“十恶”,唐朝沿用,“自武德以来,仍遵开皇,无所损益。”

第三是以上两种途径的结合,即把法律与历史上的经典和历史演变过程结合。“八议”制度就是如此。它的确立既与《周礼》有关,又与它自身的演变过程有关。《周礼》中有“八辟”,后人把“八辟”改为“八议”,唐朝沿用“八议”。《唐律疏议?名例》叙述了这一途径。

《唐律疏议》中的“疏议”为这种结合提供了合适平台。“疏议”是《唐律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解释、说明律文的作用,实是一种法律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内容都在“疏议”中得到体现。没有“疏议”不会有这些内容,也无法实现法律与历史的结合。法律解释的方法,唐朝以前也有。秦有《法律答简》,晋律有“注”等等。可是,“疏议”在总结前人法律解释经验的基础上,实现了飞跃,完善了各种功能,其中包括法律与历史结合的功能。它通过引用儒家经典、描述历史发展过程、揭示历史渊源等方法,把历史与律文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有机结合,使法律与历史的结合变成现实。“疏议”比以前任何一种法律解释的方式都要高明。

二、《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作用

《唐律疏议》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内容与历史的结合有其一定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有助于加深对《唐律疏议》的认识

《唐律疏议》的内容承前启后,在总结前人立法成果和经验的基础上形成,其内容又以刑罚为主,其中许多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所有篇目的内容中都有历史含量,要深入理解它们,不知晓它们的历史不行。《唐律疏议》制定者已考虑到这一问题,并用在律条后增加“疏议”来解决这一问题。

《唐律疏议》是唐朝的一部主要法典,制订者从各个方面树立权威,其中包括使用历史方法,从历史继承中寻找权威,把律中的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等都与历史挂勾。

为此,《唐律疏议》大量引用儒家经典和阐述历史演变过程。据统计,《唐律疏议》引用的这类经句取自诗、书、礼、易、春秋、公羊、左传、尔雅和孝经等。有的篇目援引它们还特别多。如名例律仅五十七条,单引证的经句就有四十余处。历史上的儒家经典与《唐律疏议》中的内容融合一起。另外,《唐律疏议》中一些重要字、罪名、罪行、刑罚、制度等大多也与历史结合,目的是从历史的继承上去发现和树立权威。

2、有助于增长中国法律史知识

《唐律疏议》许多内容都有历史积淀,包括有些定、罪名、罪行、刑罚、制度和篇目等。这一积淀从夏朝前后中国法律的萌芽到最终起源和形成,至唐朝也有二千余年,已经是一个时间不短的法律历史过程,可以构成一部名副其实的中国法律史了。通过阅知《唐律疏议》,有助于人们增长这一方面知识。

从《唐律疏议》中可以获得的中国法律史知识主要是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可以获得中国法典的体例产生、变化和发展方面的知识。这对于正确认识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法典体例及内容的组合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第一部律是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律》。它由商鞅改法为律而成,《法经》成了它的直接渊源。以后,又有许多法典面世,直至《唐律疏议》。这些律有不断演进过程。《唐律疏议?名例》揭示了这一过程,即从“周衰刑重,战国异制,魏文侯师于里悝,集诸国刑典,造法经六篇”,一直到“唐因于隋”。

其次,可以获得中国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方面的知识。这方面知识对于全面、正确地认识中国法律中的重要制度具有指导性意义。中国自汉武帝决定独尊儒术以后,儒家思想便成了法律的指导思想,礼法开始结合。从此,中国古代的法律就走上了礼法结合的道路,法制中重要制度的建立都离不开儒家思想。这一思想集中体现在各本儒家经典中,《唐律疏议》很注意揭示这些经典与制度间的联系,帮助人们更深刻地理解这些重要制度。除了上述的“八议”制度外,还有“五刑”等制度也都是如此。

最后,可以获得中国法律中一些内容沿革方面的知识。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些内容发展到唐朝已经成熟。《唐律疏议》是中国一部内容比较完善的法典,其中一些内容经过长期发展,达到完备程度。《唐律疏议》注意把这些内容的沿革告诉人们,让大家更全面地认识它们。上述“宝”、“十恶”、“不睦”、“杖”、“八议”等都是这样。

3、有助于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是法律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学习法律是提高法律意识的路径。学习法律史同样有利于人们提高法律意识。通过阅知《唐律疏议》中法制史的内容,人们可以在以下方面提高法律意识。

首先,可以帮助人们提高规则意识。法律是一种规则,确立法律是为了形成一种以规则为基础的秩序。《唐律疏议?名例》中大量法制史内容告诉人们,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制,它“譬权衡之知轻重,苦规矩之得方圆”。中国自夏以来就致力于制定法律,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必须依照法律行事,否则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这一意识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另外,可以提高罪与非罪的意识。《唐律疏议》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其它部门法的内容都是附带而已。它的名例篇是总则,规定的是刑罚和一般原则;其它十一篇都是分则,规定的是具体的犯罪,其法条由罪行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人们知晓了《唐律疏议》的内容,就知道了什么是犯罪,有了罪与非罪的意识。这一意识中一个重要方面是犯罪者都要依律受到处罚。这一意识的树立有利于预防、减少犯罪,稳定社会。

三、《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结合的背景

《唐律疏议》把法律与历史成功结合,有其一定背景,主要有四个方面。第一,唐朝前期的社会发展为其法律与历史的结合创造了良好社会环境。《唐律疏议》的制定在唐朝前期。这一时期改变了隋末萧条状况,出现了“贞观之治”、“开元盛世”。在《唐律疏议》制订的永徽时期,也“有贞观之遗风”。在这样一个良好社会环境中,唐朝高层和《唐律疏议》立法者可以有充足时间和精力充分考虑《唐律疏议》中法律与历史的结合问题。

第二,中国法律已有二千多年经验积累。中国自夏开始正式确立法律以后,每个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律,而且还不断总结经验,推进法律发展。早在夏商时就已有“禹刑”、“汤刑”等,以后不断发展,法律质量也越来越高。长年积累的法律内容至唐朝已基本定型,有了可以总结的机遇。

第三,唐朝前期的儒学有了进一步发展。《唐律疏议》中的许多法制史内容都与儒家经典联系。唐朝前期的儒学有了进一步发展,为《唐律疏议》的制订和其中法制史内容的撰写提供坚实的理论指导。唐太宗重视儒学,执政以后大力推崇儒学,重视儒学教育,采取措施使儒学地位进一步正统化,使它得以进一步传播,日益深入人心,并为《唐律疏议》中法制史内容的最终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石。

第四,《唐律疏议》的制订者具备了较高素养。制订法律是人的自觉行为,与制订者的个人素养关系密切。只有具备了较高素养的制订者才能制订出较高水平的法律。《唐律疏议》的制订者具备了较高素养,其中包括通晓法律的博识文史两个方面。根据《唐律疏议?进律疏表》的记载,《唐律疏议》的制订者有长孙无忌、李绩、于志宁等十九人,都不同程度擅长法律和文史。他们中有律学博士司马锐。这是专门从事教授、研究法律工作的人员。他们中有参加过律的制订的长孙无忌,还有从事过地方司法工作的董雄、石士达等人。此外,从事中央司法职能的中书、门下省官员和大理寺、刑部官员段宝玄、来济、辛茂将、唐临、王怀恪等人也参与其事。他们还擅长文史。其中,长孙无忌被认为“博涉书史”;褚遂良则“博涉文史”;于志宁还撰写过《五经义疏》等等。《唐律疏议》制订者的这些素养使他们能成功地把法律与历史结合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