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聂磊案一股判了多少死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在青岛胶州市人民法院对“聂磊涉黑案”进行公开宣判,根据二审查明的犯罪事实,依法驳回聂磊等被告人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聂磊死刑裁定的判决结果。社会各界民众及部分当事人亲属参加了宣判。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3月20日对“聂磊涉黑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聂磊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犯故意伤害罪、犯组织卖淫罪等罪名成立,判处死刑。此外,案件相关被告人均予以相应裁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聂磊、姜元、任昊、李岩、卢建强、史殿霖等,以及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中信、孙文华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经二审审理查明,1995年起,上诉人聂磊先后纠集上诉人姜元、卢建强、史殿霖等人,通过在青岛市开设赌场聚敛了大量财富,并涉足房地产开发,经济实力迅速膨胀。1998年以来,以聂磊为首的利益集团为坐大成势,组织暴力团队,经营房地产,开设地下赌场,组织妇女卖淫,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成员人数较多、内部分工明确、组织结构严密、骨干成员在一定时期内相对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确立强势地位,该组织大肆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活动,打击竞争对手,欺压残害群众,对抗法律秩序,非法持有枪支13支,实施故意伤害犯罪9起,致2人死亡、1人重伤、7人轻伤、2人轻微伤等,对青岛市部分区域的经济秩序、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重大影响。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聂磊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足见其主观恶性极深,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且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及附带民事赔偿的项目、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维持被告人聂磊死刑的裁定,将依法报请中华人民***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第一百九十条: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