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的形式?
刑事诉讼的概念:是国家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
一、刑事诉讼历史类型的概念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某种标准为依据,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所作的划分或分类。
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以阶级实质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
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以表面特征为标准对刑事诉讼的分类。
二、刑事诉讼本质的历史类型
(一)奴隶制社会的刑事诉讼
奴隶制社会刑事诉讼的最基本、最主要的特点:
1.刑事诉讼是维护奴隶占有制的社会秩序的工具,它公开保护奴隶主享有种种特权,同时对广大奴隶实行野蛮、残暴的镇压。
2.奴隶制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是皇帝。
3.奴隶制社会一般都实行过神明裁判或神示的证据制度。
(二)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最显著的特点:竭力维护封建地主阶级享有的特权,残酷镇压广大农民。
封建社会的最高司法机关同样是皇帝。
封建社会的刑事诉讼特别重视被告人的口供和广泛采用刑讯的方法。
(三)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的本质特征:是为资本主义制度服务的工具。
其次,资产阶级在法律上规定了禁止刑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罪推定、法官独立、审判公开以及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等诉讼原则,比封建社会有进步。
另外,资产阶级刑事诉讼的形式和评定证据证明力时所依据的原则或标准,也已不同于封建社会。
(四)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
社会主义社会的刑事诉讼是保护人民利益、维护社会主义统治秩序的工具。
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继承历史上一切先进的、民主的、科学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原则,同时在总结人民自己的司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新的法律思想和新的诉讼原则。
在审查判断证据方面,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为指导,反对先入为主、主观臆断和单凭口供定案,强调调查研究,尊重客观事实,服从客观事实。
三、刑事诉讼形式的历史类型
(一)弹劾式
弹劾式诉讼的特点
1."不告不理"。诉讼的进行主要是依靠当事人双方的积极性,诉讼是否提起完全取决于受害人。
2.法官在诉讼中处于消极仲裁者的地位,法官只负责审判不执行控诉职能。
3.需要依靠神明裁判时,就会采用决斗等办法并根据所谓神示的结果作出判决。
4.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地位和权利是平等的,可以进行对质和辩论。
5.弹劾式诉讼形式下的审判一般都是公开的,并通过言词辩论的形式进行。
(二)纠问式
纠问式诉讼的特点
1.国家官吏依其职权主动地追究犯罪。
2.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都不具有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3.控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不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和侦查权于一身。
4.同野蛮的刑讯、拷问始终紧密地联系在一起。
5.一般都是秘密进行的。
(三)混合式
混合式诉讼既有弹劾式诉讼的许多特点,又有纠问式诉讼的某些特征。
在混合式诉讼形式下,刑事诉讼分为两个大的阶段,即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追诉阶段和法庭审判阶段。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分明,各有各的特点。
在审判阶段,弹劾式诉讼的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混合式诉讼的法庭审判,也是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混合式诉讼中的审判职能和控诉职能是分开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庭上的诉讼地位是对等的,都是诉讼主本。混合式诉讼中的法庭审判都是采用言词辩论和直接讯问等方式、方法,同时一般都是公开进行的。
法庭审判前的侦查、起诉阶段,纠问式的特点有所体现。在混合式诉讼中,均实行以国家追诉为主的原则。被告人在这个诉讼阶段的地位、应享有的权利以及与追诉者之间的关系等,同法庭审判阶段相比,差别还是比较明显的。混合式的侦查、起诉过程,一般都不公开,不通过辩论的方式进行。
当事人主义的诉讼形式:一般指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英美法系国家法庭审理所采取的方式是交叉询问,即由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对彼此传唤到庭的证人,交替进行所谓"主询问"和"反询问"的方式。法官一般只是处于主持者和指挥者的地位。控、辩双方之间的对抗、辩论等特点体现得比较充分。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只能了解起诉书中所列举的事实,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并不清楚,同时也不能对被告人进行庭审前的讯问。
职权主义的诉讼形式:一般指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是处于审问者的地位,特别是在法庭调查阶段,法官始终是依其职权审讯被告人、询问证人和查对核实各种证据的审问者。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就能了解全部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同时可以在庭审前讯问被告,可以对证据进行查对核实工作。
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在1997年1月1日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形式或模式比较接近,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差距较大。1997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模式的某些作法。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的概念有个发展过程。八十年代中后期,有专门论述诉讼构造的论文认为:“刑事诉讼刑式,是指进行刑事诉讼的采用的诉讼形式,具体说,就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诉讼权利和义务及相互关系。陈光中主编《外国刑事诉讼程序比较研究》中的定义非常简明:”诉讼程序的基本结构,是指诉讼主要参与者的组成、诉讼地位和诉讼的基本形式。“而陈光中的学生李心鉴认为:”刑事诉讼构造是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的,并由主要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中的诉讼基本方式所体现的控诉、辩护、裁判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w张旭教授编著《新刑事诉讼法学原理》一书中指出:”所谓刑事诉讼模式,就是指由一定的诉讼目的所决定,体现控诉、辩护、裁判三方基本法律地位和基本法律关系的,并按特定程序和规则处理刑事案件的基本方式。“从上述概念表述中,可以看出我国刑诉构造定义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直到李心鉴提出刑诉构造是控、辩、裁三方的法律地位和相互关系,才把握住了构造的核心问题。张旭教授在李心鉴的基础上,把疑罪从无的规则纳入这概念,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