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案件在纠纷发生后多少时间后就不能起诉了
一般来说,自《民法典》修改以后,民事纠纷案件在纠纷发生以后,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了损害的日子起算,或者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当事人相对的义务人之日起算,三年之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三年之后,就超出了可以起诉的时效期限。
法律分析
在《民法典》之前,是两年的诉讼时效,《民法典》之后,是三年的诉讼时效。并且,若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出二十年,当事人仍然没有向法院主张权利,此时诉讼权利消灭。举例来说,若舍友摔坏了A的杯子,从A知道杯子被摔坏之日起,三年内,A 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A赔偿损坏杯子的价格,或者自A知道摔坏杯子的人是其舍友之日起,起算三年内,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A 赔偿其杯子的损失。若A不知道此侵权事项的发生,则自A的杯子被摔坏之日起,进行起算,二十年后,A的权利不再被保护。二十年内,A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请求A的舍友赔偿自己摔坏的杯子的损失。因此,诉讼时效是有两种起算方式的,一个是三年,一个是二十年。适用条件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