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的具体内容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7、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8、民事基本制度;
9、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10、诉讼和仲裁制度;
11、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和国立法法》制定原因
中国宪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尽管对立法权限的划分、立法程序、法律解释等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但由于宪法对立法权限的划分不够具体、不够明确,导致有些法规、规章与法律相抵触或者法规、规章之间相互矛盾、冲突;
有些法规、规章的质量不高,存在着起草和制定过程中片面强化、扩大部门的权力,为本部门、本系统带来不应当有的审批权、发证权、收费权、处罚权;有的还超越职权,擅自解释法律、法规,或者各搞各的规章。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也严重地影响了正确执法。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制定一部《立法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制定做出统一的规定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