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案例、思考与讨论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
一、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了一个皮革厂,登记为普通合伙企业命名为“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开业之初,皮革厂因为机器故障,使得新进的一批生皮未能及时得到加工,导致亏损累计达10万元。由此三人发生矛盾,甲要求退伙,乙、丙同意,但要求甲承担3万元亏损,并且当初的投资额不能退还,等以后再说,甲同意了这些条件。甲退伙后不久,乙、丙为偿还债务,将工厂的财产全部变卖,尚有3万元债务无法偿还。在债主的逼迫下,乙、丙找到甲,要求甲承担一部分债务,甲以已退伙为由拒不承担,乙、丙避债他乡,下落不明。债权人丁遂以甲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偿还3万元。
问题:1、甲是否应承担?为什么?
2、此案中如甲是有限合伙人,又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3、甲是否存在不承担3万元的可能?分析之。
是这个经济法题目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