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学军的人物事迹

2004年9月,在佛山打工的广西农民陈志林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一审裁定肇事方赔偿8万元,陈志林的父亲陈祖玲提起上诉。黄学军重审时发现:陈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就业证和工资收入等证明。佛山已于2004年7月统一了户口性质,所有的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根据佛山的现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她提出了依法改判此案的想法,这一提议,得到了合议庭成员的一致认同,判决陈某的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按城镇居民计算。

当拿到24万多元死亡赔偿金的判决书后,风烛之年而忍受丧子之痛的陈氏夫妇破碎的心灵得到了莫大的安慰。不久,佛山中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广西藤县下黎村陈氏等21位乡亲的联名感谢信。  黄学军1988年高中毕业进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当打字员,一干就是6年。那时候全院只有两台电脑,两名打字员承担了所有法律文书的打印工作。在别人看来,这份工作也许是枯燥无味的,但黄学军则觉得自己在其中学到了很多前辈办案的技巧,还有法律文书的写作。接着,黄学军干了2年的书记员,她对自己的工作要求是:一是熟悉案情要准确、二是善于归纳总结条理清晰,三要记录速度要快。其实这也是法官的基本功,为她后来的法官工作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在这8年的实践锤炼中,黄学军坚持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业务水平,一方面虚心求教周围同事,另一方面向书本要知识,先后获得大专、本科文凭,并就读研究生进修班。1996年,黄学军如愿成为一名法官。

黄学军所在的民一庭的案件主要审理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的离婚案、人身损害赔偿案、民间借贷以及许多难以归类的民间侵权案,这些案件纷繁复杂。10年里,黄学军经手审理的2000多起案件,无一超审限,无一改判发回重审,无一件错案。

这缘于黄学军对每件案件都打醒十二分精神,不允许自己有丝毫的倦怠。她说:“我们一天打许多次官司,但是当事人一辈子或许就打一次官司;办一件错案对我们来说或许只是几千分之一,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百分之一百。”这种“体贴”的想法令她将每一次开庭都当作“第一次”。

即使有一些标的仅几百元的打架赔偿纠纷,在外人看来或许觉得真是“无聊”,然而黄学军却不这样看,“小案一旦处理不好,也可能诱发刑事案件。”抱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黄学军无论大案、小案都会尽力将它们“摆平”。

民事庭的工作量很大,黄学军经常一天开四个庭,每两个小时一个庭审,从上午上班一直到下午下班,甚至常常需要拖到晚上七八点,连吃饭都没有时间。但黄学军不仅“堂上”追求完美,而且庭审后的判决书的写作也一丝不苟,要求自己不让一个标点符号出错。

这种小心细致的作风也正是民事庭工作的需要。1999年,在顺德某印刷厂打工的小黄在进行烫压操作时发生意外,右手严重烫伤致残。一审法院判决厂房赔偿9万多元,但厂方老板却以此案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上诉,想推脱责任。

接到这个案子后,黄学军立刻着手调查,一方面先是帮小黄找到了法律援助,稳定她的情绪。另一方面,黄学军走访一审法院、工厂、医院,并翻阅了大量的案件资料。就这样,黄学军终于在一堆杂乱的文件中,发现小黄受伤后曾经找过仲裁的文书,这份新的证据证明小黄的诉讼时效没有超过,老板不赔偿的理由是没有依据的。黄学军依法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老板要赔偿小黄九万多元。  黄学军的朋友、同事们大多称呼她为“军姐”,平时温文尔雅的“军姐”又有“铁娘子”之称。黄学军有自己的解释。何她说:“‘铁’嘛,大概是指办案吧。我们办案就要把每一件案件都做成‘铁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经得起时间考验。”

黄学军刚当上法官后不久碰上了一件棘手的离婚官司,小芬的丈夫有外遇,两人感情破裂,一审判处离婚,小芬不服,“我们母子三人,今后吃什么?穿什么?”面对在法庭上嚎啕大哭的小芬,黄学军想:“一个女人,怎么对男人就依赖到这种程度!”带着疑问,黄学军家访了小芬。“我们女人要坚强一些!”她鼓励小芬重拾对生活的信心。官司最后还是判离了,后来,黄学军还联合妇联帮助小芬安排了工作。

黄学军是一个性格爽直的人,做事干脆利落。但在法庭上,她会很耐心地倾听当事人的陈述。“如果二审说话的机会都没有保证,他更会觉得自己冤。我们即使在程序和实体上处理得很公正,却不能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无法让当事人从内心里接受判决,所以法官要把庭审当作缓解纠纷的‘减压器’、化解矛盾的‘润滑剂’。”这是黄学军对当事人的“体谅”。

在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上,一方律师频频举手要求补充意见,黄学军满足了他的每一次请求。庭审持续到下班时间,律师又拿出一本法律教科书,要求法官“注意本书中值得参考的观点”,黄学军允许律师朗读了重要的段落。

有一次,一位老同学约她吃饭,提出要她帮忙。原来,老同学家的大门砌得太大,稍稍占用了邻居的通道,被邻居告上了法庭。黄学军婉言谢绝了老同学,表示“法律会还以公道”,自己掏钱付了饭款。最后黄学军的老同学败诉,被判决拆除大门,恢复原状。 2005年底,一起因孩子的抚养权上诉的离婚案件到了黄学军的手里,在初次阅卷和开庭后她已意识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孩子归女方抚养并无不当,可是她并没有轻易下判。因为男方在诉讼前曾将孩子藏匿起来,态度相当强硬:“大不了就是15天拘留,我已经做好了准备。”男方表示如果不把孩子改判给他,他将把孩子一直藏到18岁成年为止……

黄学军的心情沉重了,如果马上判决,会酿成新的矛盾和纠纷,争抢孩子,会给孩子的心灵造成创伤。她想:“必须从有益于孩子身心成长来考虑调解此案。”黄学军先后调解了五次,苦口婆心地指出对孩子的伤害,男女双方在调解中数度落泪,黄学军此时才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决。

2002年12月底的一天深夜,在一家酒吧工作的李小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下肢瘫痪,经法医鉴定为二级伤残,车祸发生后,酒吧老板陆续主动承担了医疗费等78000元。2004年7月酒吧因经营不善几近倒闭,老板便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李小姐万般无奈下坐着轮椅来到了法院起诉,要求酒吧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中被告辩称双方属于劳动争议,应遵循先仲裁后起诉的程序,事实上,李小姐的案子已经超出了60日的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严格地从法律上来说,她已经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酒吧老板由于亏损严重,加上官司缠身,已经患上了抑郁症,黄学军调解的第一步就是要解开他的心结。但是每每酒吧老板的心结刚刚有所舒缓,李小姐又上门静坐,引发了酒吧老板的强烈抵制,调解又要重头再来。黄学军四度调解,终于,在连续三晚的长谈后,老板被感动了,表示愿意一次性赔偿3万元。拿到这笔钱,李小姐和老父亲也失声痛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