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哪些情况下法院有释明义务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释明情形有10种:
1、关于不予受理的释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诉讼符合七种情形之一的,以及符合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情形的,法院释明不予受理。
2、关于诉讼主体的释明。民事诉讼法当事人章节对必要***同诉讼进行了原则性规定,民诉法解释在诉讼参加人章节对存在***同诉讼主体的情形作了详细规定。
3、关于对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释明,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
4、关于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5、关于诉讼程序适用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6、关于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
7、关于二审程序中新增请求或反诉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8、关于离婚财产分割申请再审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9、关于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请求的释明,依据民诉法解释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处理。
10、关于涉外诉讼的有关释明。
扩展资料:
法官释明的特点:
一、释明是法官的一种诉讼行为。释明的主体是法官,并且是法官的一项职责和职权,其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二、法官的释明行为是在特定情形下做出的。法官的释明行为只有在因为当事人诉讼能力欠缺可能影响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时才主动做出的。
三、释明行为的外在表现方式为法官对当事人的发问、提醒或启发。
四、释明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当事人将诉讼主张和事实陈述补充完整,将不当主张予以排除,将不充分的证据补足。
中国法院网—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