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还需要吗?
大概的记得以前看到过一个资料,说是在二战前期,欧洲某个国家的一位步兵少校不知怎么被派遣到炮兵营任指挥官。在每日的训练中,他发现炮兵们在紧张的操作大炮时,每门大炮都配有一个士兵站在炮管正前方的几米处,一动也不动。不管天气如何或其他的人需不需要帮手,哪怕是炮声震得耳朵都要聋了,他都笔直的站着。这让少校百思不得其解,便询问了一些老炮兵,都说是炮兵守则上规定的,具体为什么却没人说得上来。少校也去查阅了许多的规定和相关的资料,确实都有在每门大炮的前面必须站一名或两名士兵的要求。这就奇怪了,不管从哪一个方面考虑,这名站在炮管前忍受着超强炮声折磨的士兵根本没有任何存在的理由,简直就是在浪费粮食。那到底为什么呢?终于有一天,少校突然想起,那些对这个特殊岗位作要求的规章制度都是二十多年前定下的。那个时候,大炮还是架在两个木头轮子上面,用一两匹马来拽着拖动。而那名现在毫无用处的士兵当年的主要工作就是在大炮发射的时候,紧紧地拉住马的缰绳,不至于让马受惊,也为大炮发射完毕后迅速转移节约时间。可现在的大炮都是汽车牵引,机动性很强啊,汽车又不会抱怨大炮的声音,还要保留这个岗位做什么呢?原因很简单,事易时移了,但是高层只在意武器的更新换代,并没有关注具体的操作流程并对各项守则进行更改,就造成仍然必须有一个耳朵被震聋的倒霉蛋无所事事地浪费军粮的现状。这故事的结果我不大记得了,但是它却让我想起了早就被人非议的我们平常工作中的一件事,就是在裁判文书中盖的“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到底有否存在的意义。在法院工作,自然天天的和法律文书打交道。我们都知道,一份裁判文书自起草致送达当事人会有原本、正本、副本。审判人员起草的裁判文书原件叫做原本,在原本中经常有修改的文段和审判长、主管院长审阅、签发的内容,属于内部文书,一般装订在卷宗的副卷中;正本是装订在卷宗正卷里的依据原件修改、定稿后的正式文本;而送达给当事人及附卷备用的正式法律文书文本都叫作副本。“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即是盖在正本和副本上,位置在判决书落款日期下方、书记员名字上方。其实裁判文书的正本和副本没有任何的差别,只不过最后的存在地不同。我们不去讨论。就说“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并没有规定判决书应当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它的出现是因为最高法院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中有了明确的要求:判决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校对无异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年月日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但其中也没有规定要在每一份文书中必须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可就这样不知什么时候竟然演化成了除原本外每份文书都要加盖这个章的工作章程。这个起源于手写裁判文书时代的“演化升级”了的规定,到如今用电脑打印裁判文书的时代还有必要继续存在吗?我认为,在发送到当事人手中的裁判文书中,是不应该存在的。 裁判文书中,原本和正本虽然在最终文本的内容上是一致的,但在根据原本制作正本时,需要对起草稿中修改过的部分进行言辞的修饰、根据正本文书的要求进行重新排版、编辑,还要对全文进行文字校对工作。这部分的工作由书记员负责进行。书记员完成其工作后,他应该也必须在裁判文书的正本上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盖章就是表示对自己做过的这一工作负责任。不仅需要,甚至还要加强。应该要求在裁判文书正本的末页都必须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和书记员的私人印章。 然而在送达给当事人的副本中,根本就不需要这个印章。因为如今是现代化办公,不是手抄油印时代。我们送达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是由书记员经与原件核对无异过后的正本的复印件,不可能会与原本出入。盖上一个"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是无价值的形式主义作法。好比说有一个人,每天出去串门,都要在脸上贴一张大纸条,上面写着“我是我爸爸的儿子”,有什么用呢?人家又不能捉了你和你爸爸去作DNA检验。再说了,常理来说还会有谁不是呢?本来我们盖在裁判文书末页审判员和发文日期上的人民法院大印就已经让文本具有法律效力,足够说明一切了。其次,当事人关注的只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上的内容,法院不允许、当事人也无法核对文书与原本的差异。 任何单位制作的文件都有签发件、存档件、发送件。文件签发者在手写或打印的签发件上签名,然后用签发件底稿文档制作出若干份与原稿内容一致的文件,一份存档、其余的发送。这样三者的文本内容当然都是一致。我们法院裁判文书的起草、制作、核对的过程只是因应法院内部工作运行的管理制度的需求,没有必要在对外发出的裁判文书上体现。再说了,人民法院送达给当事人的盖了法院大印的裁判文书理所应当是与原本无异的。难道还有盖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有异”或者“本件没有与原本核对”印章的裁判文书发给当事人的吗?肯定是没有的。 有次和一位法官说起这事,他对我的认识很有看法,告诉我“核对无异”印章的基本功能就是表明该份判决书已经由书记员严格较对,以法院的名义作出,与审判员和院领导签发并交付给书记员的原件核对无异。并由此表明数份同一文号的判决书与原件及相互之间的内容完全一致,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宣示判决书的同一性和严肃性。司法的严肃、威仪、公信力,就是从这些细小的形式来推动。就象我们要穿法袍\敲法槌一样。我就纳闷了,发给当事人的裁判文书与其原件的同一性是不容置疑的。(就算有人质疑,会给他看原件吗?)而它的严肃性、公信力也已由大印体现。难道还要靠一个没有专属性、没有防伪标识、任何人都能持有的“核对无异”印章来增强?那么有的裁判文书上有错字、多字、少字等错误,上面摁着“××法院校对章”的印章,不是书记员核对后有异的结果?而最后也都盖上了“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起了什么作用呢?是对裁判文书原件的讥讽吗?甚至还有的裁判文书直接把“核对无异”打印在页面上,这样机械的行为有什么意义? 还有一说,法院裁判文书原件、正本只有一份,是放在法院档案里的,其他的都是复制的副本。有些法院会在法律文书首页右上方加盖“正本”、“副本”的识别印章。大家所见到的一般都是法律文书的副本,所以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是重要的,有意义的。这种做法简直就让人啼笑皆非了。不怕误导当事人认为副本和正本是两样的文本吗?前面说到过,任何单位制作的文件都有签发件、正本和副本,就内容来说,是完全一致的,且公众所能见到的任何文件都是副本。但是依照有些法院的这种作法,国家所有的报刊、杂志、法律法规书籍、小说等出版物,各单位的文件,都要加盖“副本”的识别印章,还要加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印章了。是不是在中央文件上也要加盖“副本”的印章、后面还要有“核对无异”的印章?是不是新闻联播的播音员在每次播报新闻后都要声明“本人所播新闻与新华社原稿经核对无异”? 其实,“核对无异”印章事小,但是反映了我们对事物理解的呆板、不细致。盖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也不能确保裁判文书没有错误。不盖"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章,不表示裁判文书不正确;不会影响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法律上来说是毫无意义的。既然这样,那这个印章就应当废止。 写这些文字时,我十岁的儿子正无聊地扒在饭桌上看他表哥写作业。突然儿子问:“哥,你这道题为啥写了‘证明完毕’?”他表哥答:“这叫证明题。”“那你上面写了‘因为’,下面写了‘所以’,还要写什么‘证明完毕’啊?‘因为所以’不就已经说明白了?”那做哥哥的一时愣住,没好气的说:“这是老师要求的,大家都这么做!你小鬼头知道个屁!”儿子摸着脑袋回头望我,我不知怎么回答,竟说了些我自己也不明白的话:“事物的存在就有它的必然性,就会有对它的需求,我们不知道为什么,或许只是我们的认识水平不够”。第1页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