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下简称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等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市、区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第三条 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并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宪法、法规、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遵纪守法,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

(二)召集和主持居民会议,组织居民落实居民会议的决定;

(三)办理本居住地区居民的公***事务和公益事业,兴办便民利民的生产生活服务事业,开展社区服务活动,为居民生活提供方便;

(四)开展创建文明安全楼院、五好家庭等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普及文化科学知识,组织健康的文体活动,树立尊老爱幼、拥军优属、帮残助弱、婚事新办、丧事简办的新风尚;

(五)调解民间纠纷,协调居民之间的关系,促进居民家庭、邻里团结和睦;

(六)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制止赌博和迷信活动,督促居民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进行帮助教育;

(七)协助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城市公***卫生、城市绿化、环境保护、计划生育、优抚救济、暂住人口管理、青少年教育等工作,以及招生、招工、招干、参军的推荐考察工作;

(八)向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100户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

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应当充分尊重当地居民的意愿,由市、区人民政府决定。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至9人组成,其中主任、副主任各设1人,居民户数较多、居住分散的,可设副主任2人。

居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第六条 居民会议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组成。

居民会议可以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每户派代表参加,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至3人参加。

居民会议必须有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户的代表,或者居民小组选举的代表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的决定,由出席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居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1/5以上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1/5以上的户或者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第七条 居民会议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居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公益事业的发展规划和财务收支情况报告;

(二)制定和修改居民公约;

(三)选举、补选或者撤换居民委员会成员;

(四)讨论决定本居住地区公益事业所需经费的筹集办法;

(五)讨论决定从居民委员会经济收入中给居民委员会成员补助的办法;

(六)监督居民委员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七)变更或者撤销居民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讨论决定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居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按市、区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的部署,在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由选举领导小组组织进行。选举领导小组人选由居民委员会提出,当地街道办事处批准。第九条 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依法享有选举权的居民10人以上或者3个以上居民小组代表联合提名,也可以由当地街道办事处推荐。

选举领导小组应当将依法提出的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居民小组酝酿,根据较多数居民小组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并在正式举行选举的前3日按姓氏笔划顺序张榜公布。第十条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实行差额选举。主任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人,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相等,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任、委员正式候选人数应当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

选举居民委员会成员一律用无记名投票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