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受教育者作为公民的一部分,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义务,同时,在教育法规中,又规定了受教育者应特殊承担的义务。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纪守法义务”。遵守法律法规,即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规和有关教育的规章。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重点在于遵守法律、法规中有关学生的规定。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话,就会触犯有关法律、法规,从而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培养良好品德义务”。我国教育方针要求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在德智体几方面都得到发展的有社会主义觉悟有文化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里面一项重要任务是使学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这既是学校的职责,同时也是受教育者的义务。对不同层次和不同类型学校的学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这方面的义务的标准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应的学生行为准则,如《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努力学习义务”。学生进入学校就意味着承担了接受教育的义务。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种义务是强迫的;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来说,这是依自愿入学在享受教育权利同时应承担的义务。它同时也是学生获得学业证书权利的前提。这项义务包含以下方面的内容:
①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上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不能无故迟到、早退或辍学,不能去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情;
②上课时应专心听讲,勇于提出问题,敢于发表自己的见解,积极回答老师的提问;
③放学后,应认真复习功课,按时独立完成作业。考试不作弊。珍惜时间,科学安排课余活动。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这项义务可以称为“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为了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制定有关的管理制度。对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教学管理制度;
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学注册,成绩考核,对升级、留级、转学、复学、休学、退学的处理,考勤记录,纪律教育,奖励处分以及对学生毕业资格的审查等管理规定;
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机构的体育管理、卫生管理、图书仪器管理、校园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法律依据:
《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具体应该履行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