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监管政府行为方式

河北省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十七条:“各级政府法制机构、部门法制机构及其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其他知情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二)查阅和复制行政执法案卷、账目、票据和凭证; (三)以照相、录音、录像、抽样等方式收集证据; (四)暂扣行政执法证件; (五)对违法执法的行政执法人员,有权当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或者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被调查或者检查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积极协助调查、检查,如实回答询问、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