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遗产税如何征收
法律主观:
目前我国尚未开征 遗产税 。 遗产税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对死者留下的遗产征税,国外有时称为“死亡税”,是以被 继承人 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 遗产税如果征收得当,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
法律客观:《遗产税草案》 第一条凡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第五条下列各项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一)遗赠人、受赠人或继承人捐赠给各级政府、教育、民政和福利、公益事业的遗产;(二)经继承人向税务机关登记、继承保存的遗产中种类文物及有关文化、历史、美术方面的图书资料、物品、但继承人将此类文件、图书资料、物品转让时,仍须自动申请补税;(三)被继承人自己创作,发明或参与创作,民明并归本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四)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五)中华人民***和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或与外国政府签定的协议中规定免征遗产税和遗产;(六)国务院规定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和其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