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

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是审图号。

审图号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编发 ,自接到地图内容审查意见书后,在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意见。作出批准意见的,编发审图号,发出地图审核批准通知书。

为加强地图审核管理,保证地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测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公开出版地图、引进地图、展示、登载地图以及在生产加工的产品上附加的地图图形都需要经审核,审核通过之后编发审图号。

三种情况应该标有审图号:

1、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

2、属于出版物的,应当在版权页标注审图号;没有版权页的,应当在适当位置标注审图号。

3、属于互联网地图服务的,应当在地图页面左下角标注审图号。

标准地图是指经过国家测绘局、省测绘局等相关部门审核,能够公开使用并带有审图号的地图。单位和个人可向省、国家测绘局递交相关材料进行地图审核。因此,应当在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适当位置显著标注审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