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强制加入工会有法律依据吗?

首先没有强制加入工会的说法,如果是企业建立工会,那么应该按照《工会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女职工人数较少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全国的或者地方的产业工会。

全国建立统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

如果是个人加入工会,则应该按照《工会章程》第一章的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机关单位中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工会为会员.

第二条 采取工加入工会,须由本人自愿申请.经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工会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会员证.

不知道你说的是企业建立工会呢?还是个人加入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