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合同是承揽合同还是技术咨询合同

在审理中,原告和被告双方对与合同性质和案由名称发生了争议,法官也一时无法判断和确定。对方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合同和纠纷是加工承揽合同及纠纷。我代理被告,认为是技术咨询合同及纠纷。如果是加工承揽纠纷,对我们被告方不利,但这个案由正是原告起诉状上写明的案由,也被海淀法院受理和审理了。如果按照我的意见是技术咨询纠纷的话,对我们被告有利。不过法官还算明智,虽然不能当庭判断是何种纠纷,应采取何种措施,但还是进行了补救。于是就发生了法官和原告律师的一段对话。 法官:原告,如果法庭认为的案由和你方认为的案由不一致的话,你们是否还坚持你们的意见? 原告律师:坚持意见。 法官:那你们知道法律后果吗? 原告律师一脸茫然:.....。 法官:法律后果是有可能裁定驳回起诉! 原告律师:我听法官的。 法官:别听我的呀,你们自己拿主意? 原告律师:依法判吧! 上述问答表明法官在进行释明,向原告交代和确认,原告如果坚持的意见和案由是错误的,又不愿意改正的话,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我看原告律师是左右为难,有可能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本案的合同确实是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也有可能认识到了却不能认错,因为有可能要再次开庭,由知识产权庭另行审理,这都无法向当事人交代,也丢不起这个脸,于是便硬挺着。 加工承揽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都是利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两个案由和法律关系如何区分,现实中也没有找到相应的记载和论述。 本人认为,本案涉及的环境影响评价合同纠纷是一起特别典型和隐蔽的技术咨询合同纠纷。原告代理律师对知识产权和技术合同法律理论和实践有欠缺。原告代理律师是被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表面形式和性质迷惑了。环境影响评价合同书涉及的标的、对象和成果不是合同书本身,也不是合同书中约定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合同书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仅仅是一种纸质载体,真正的合同成果和合同对象、标的是其中体现的对工程分析、水环境、大气环境、声环境、生态、固体废物、环境工程、规划、环境经济,包括环境质量、环境标准、环境影响,对大气、土壤、水流中的化学物质和非化学物质等技术问题提出的技术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等技术咨询意见。这些都是典型的技术咨询的内容。 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接受该工作成果并按照约定向承揽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是有体物的,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承揽工作具有特定化性,如修理汽车、裁剪制作衣服。承揽人完成的承揽工作需有承揽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可以是有形的,如加工的零部件、印刷的图书、录制的磁带、检验的结论,也可以是无形的,如测试仪器的运行。 承揽合同具有下列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揽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揽人的单纯劳务,而是其物化的劳务成果。也就是说,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劳务只有体现在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上,只有与工作成果相结合,才能满足定作人的需要。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定作人所要求的,由承揽人所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既可以是体力劳动成果,也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但其必须具有特定性,是按照定作人特定要求,只能由承揽人为满足定作人特殊需求通过自己与众不同的劳动技能而完成的。3.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需要的是具有特定性的标的物。这种特定的标的物只能通过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来取得。因此,定作人是根据承揽人的条件认定承揽人能够完成工作来选择承揽人的,定作人注重的是特定承揽人的工作条件和技能,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劳力、设备和技术,独立完成承揽工作,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向定作人承担责任。承揽人应承担取得工作成果的风险,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不能完成工作而取得定作人所指定的工作成果,就不能向定作人要求报酬。 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 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科技人员作为受托人运用自己的科学技术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委托人提出的特定技术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等活动,委托人支付咨询费的合同。故本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预测、分析、论证、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性技术项目。 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究;(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技术咨询合同包括以下几类: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经济技术可行性论证合同;建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或者国内各类经济联合体的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可行性分析合同;企业技术改造计划、方案和规划的论证合同;对新技术、新产品受托评估、鉴定合同;技术及设备的引进策略、方案以及可行性论证合同;管理技术咨询或对企业的经营进行诊断的合同;专项技术问题咨询合同;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规划咨询论证合同;行业发展规划咨询合同;新产品开发与市场预测合同;技术和产品开发专利检索咨询合同;等等。当事人可以就下列技术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技术咨询合同:(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包括科技发展战略、规划的研究以及技术政策和技术选择的研宪;(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咨询项目,包括对重大工程项目、研究开发项目、技术改造和成果推广等进行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对技术成果、重大工程和特定技术系统的技术评估,对特定技术领域、行业、专业和技术转移的技术预测以及就转向技术进行调查等;(3)为技术成果和专业性技术项目提供咨询,包括技术产品和工艺分析,技术方案的比较以及专用设施、设备的对策研究等。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内容包括:(1)可行性论证,是指对某项特定的技术项目的可能性、先进性、经济效益进行分析、计算和评价,确定该项目是否可行,能否成功,如何取得最大经济效益的一种适用的科学方法。(2)技术预测,是指对咨询技术项目发展趋势,进行展望与预测。(3)专题技术调查,是指针对咨询技术项目的技术要求,采取多种方式对专题资料、数据的考查与收集工作。(4)分析评价报告,是指咨询技术项目给社会带来的益处和消极因素进行全面分析研究和全面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