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分析(卖房问题)

张东卖陈欣的房屋属于代理法律关系。合同当事人为陈欣和高升,《民法通则》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陈欣可以找高升和张东两人或其中任何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民法通则》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如果本案中陈欣只是委托张东暂时照管其房屋,那张东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是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陈欣享有追认权。

如果陈欣虽未让张东卖房,张东以陈欣的名义卖房,属于超越代理权限,效力待定,需要陈欣的追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