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问式审判和对抗式审判的区别
对抗制与纠问制的区别:
1、是不同法系的法庭辩护制度
2、产生的历史时期和社会背景不同。纠问式诉讼是君主专制的产物;而对抗式诉讼则是奴隶制民主***和和封建制初期的产物。
3、法官的职能不同。
4、被告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在纠问式诉讼中,被告人只是诉讼的客体,只能被迫究,被处罚,没有任何诉讼地位;而在对抗制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各自都有控辩的权利。
5、审讯的形式不同。纠问制诉讼是采取秘密的,刑讯逼供合法化;而对抗制诉讼则是实行审判公开、“不告不理’的诉讼原则。
扩展资料:
对抗制是英美法系法庭辩护制度:
对抗制:
(1)对抗的双方:
A——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B——被告律师;
(2)对抗的方式:
提出各自的证据;询问己方证人;盘问对方证人;相互辩论;
(3)法官的角色——不主动调查,消极的仲裁人
A——主持开庭;
B——对双方的动议和异议做出裁决;
纠问制是大陆法系的审判制度,他是由法官承担主导角色,控制审判进程,提出问题,对事实做出判断。
(1)审判官集侦查、控诉、审判职能于一身,不论是否有被害人或其他控告,根据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2)司法机关负责调查事实,侦查和审判秘密进行;
(3)原告人只是告发人,几乎不负法律责任。被告人只是诉讼客体,没有任何诉讼权利,只是被审问,受追诉的对象;
(4)被告人的口供是最佳证据。刑讯逼供合法化、制度化。最典型的纠问式程序见于德国1532年的《加洛林纳法典》。
纠问式诉讼是封建君主专制时期普遍盛行的刑事诉讼方式。即司法机关对于犯罪案件,不论是否有受害人控告或其他人检举揭发,均可根据自身职权主动进行追究和审判。
这种诉讼活动是秘密进行的,被告人只能充当被迫究和审讯的客体,不存在反驳与辩护的权利,只有认罪招供的义务。在诉讼中司法官员是唯一主体,承担着起诉与审判的双重职能。
这种程序起源于罗马帝制时期,在中世纪后期的欧洲大陆各国曾广泛推行。中国长期的封建社会中也实行这一诉讼程序。
抗辩式是英美法系审判制度最主要的特点。这个制度有两个基本要素:其一是由诉讼双方提出其主张和证据;其二是由中立的法官和陪审团依据双方的主张和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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