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专用章盖在合同上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正是基于上述原因,公章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公章的使用也应谨慎,应在对使用对象经过全面审查并经有权人员审批后使用。现实中,因为滥用公章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的案例也为数不少。财务专用章的用途为办理单位会计核算和银行结算业务等。发票专用章,顾名思义,乃单位用于开具发票时使用。合同专用章,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使用,可以在签约的范围内代表单位,单位需承受由此导致的权利义务;公章可以代替合同专用章使用。鉴于不同的印章具有其独特的作用,在使用时应当加以区别,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如用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签订买卖合同其效力就存在疑问。而滥用印章如随意加盖公章则可能使公司承担相应的义务,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实际上也存在利用已盖公章的空白合同损害单位利益的案例。 当然,也并不是说所有的印章用途仅限于规定的范围。个人认为,如果能够提供旁证证明签约时单位出于自愿,即使使用了不合格的章如发票专用章也可以认定合同等法律行为成立。此外,个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代表单位的意志。但无论如何,谨慎使用单位印章才是减少纠纷和损失的根本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