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自什么日起实施

为了促进和规范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完善社会治理体系,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和有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依法为当事人提供多样的矛盾纠纷化解服务。第三条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二)预防为主,和解、调解优先;

(三)以人为本,高效便民;

(四)属地管理,统筹协调联动,谁主管谁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各级平安建设统筹协调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调查研究、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评估等工作,建立部门联动处理机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心(以下简称综治中心)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工作平台,并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江西省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十四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指导行业调解组织建设;指导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工作,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志愿者参与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