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私用”其害甚于潜规则

天亮有话说

  公函“私用” 其害甚于潜规则

 现在还有不少人认为,法不外乎人情。如果说立法时应该充分尊重民意,还能接受,但若是司法判决可以因人情而打折扣,无疑是开法治倒车。

 然而,日前湖南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为该单位的落马官员说情时,却毫不避讳地给法院出了一纸公函,试图用公权力为受贿罪嫌疑人说情。

 据报道,株洲市房管局之所以愿意以公函的方式为落马同事出一份“人品证明”,是因为此人平时表现好,工作能力强。诚然,同事犯了错,不一棍子打死,还念着她的好,可谓律法无情人有情。但试图以这样的温情来“软化”法律判决,则另当别论。

 廉洁从政,没有人情可讲,而且廉洁与否也与平时表现没什么关联,更何况,这两位落马官员是“一犯再犯”。在廉政问题上栽跟头的干部,工作能力再强也没理由从轻发落;而把这种干部的落马看成“损失”,显然是只重工作能力而忽视职业操守的用人观念在作祟。也正是由于类似这样单位的用人“失察”,以公章行私人之便就会成为常情。

 这种对公权力的变相私用,难以追责,有形成一股风潮的危险。前不久,就有一家国有企业伪造了十几枚其他单位的“公章”做假档案,但仅仅因为是集体决策就逃脱了法律的惩处。

 公函变相私用,是对公权力公***属性的公然践踏,如果不及时应对,政府公信力将受损严重。

 天亮        

 新闻回放

  湖南株洲房管局 出函替落马贪官求情

 近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房地产权属与市场管理处正副处长都因受贿罪被法院判刑。然而,在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二审判决书中,由株洲市房管局出具的请求法院对两名被告人减轻处罚的函件,赫然出现在所列举的证据中。

 据湖南当地报纸《长株潭报》报道,株洲市房管局局长刘希山表示:“尹春燕被刑拘,对她来说已经是教育和处罚了,在不违背法律宗旨的前提下,希望法院从轻审判,这符合人之常情。尹春燕无论在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方面,都是佼佼者,她出事对单位来说是种损失。当然,帮尹春燕求情并不代表对她所犯错误的原谅。”

 该案二审审判长欧阳大志没透露该函件具体内容,他表示“找不到了”。他否认该函件干涉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称两人被从轻处罚“是因为本身有法定的减轻处罚的情节”。

 (据《中国青年报》2月17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