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我国现行关税税制体系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海关法第五章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法》中的第五章是关税,***有关税征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六条),海关法的其他各章的有关规定也是保证税收、维护正常征税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关法不仅是重要的海关管理基本法,也是关税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关税条例

1985年3月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从当年3月10日起实施。关税条例是关税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规的效力,是我国的一部专门的、系统的关税立法。

后来,根据情况的变化,国务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3月18日两次修改关税条例。修改后的现行关税务例***八章、四十二条。海关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条例的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关审价、估价法规

为了加强海关审价工作,健全审价制度,保证关税收入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并逐步纳入国际上通用的《新估价守则》的估价制度,海关总署根据海关法和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先后制订了一些审价、估价规定。

(4)其他征收税费法规

除上述审价法规外,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海关总署依照海关法和关税条例制订、下达了一系列海关征收税费方面的文件、规定、通知,其中比较重要的有:

《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关于补税和退税所适用的税率的规定》(1985年10月24日)、《海关征税管理办法》(198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1986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 988年9月20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