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三七五减租的主要内容

①耕地的租佃,依条例规定;条例未规定的,依土地法及其它法律的规定;

②耕地地租额不得超过主要作物正产品全年收获总量的375‰;原约定地租不到375‰的,不得增加;

③直辖市或县(市)政府及乡(镇、市、区)公所,应分别设立耕地租佃委员会,处理有关租佃事宜;

④耕地租佃期,不得少于6年;

⑤耕地租约一律以书面订立,租约的订立、变更、终止或换订,应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申请登记,并书面订明地租的数额、种类、承包标准、交付日期、地点及其它有关事项;

⑥耕地因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农作物歉收时,承租人得请求租佃委员会查勘歉收成数,议定减租办法;耕地因灾歉收获量不及三成时,应予免租;

⑦出租人不得预收地租及收取押金;

⑧耕地租约在租佃期限未届满前,不得终止情况的规定和出租人应给予承租人补偿的规定;

⑨耕地租约期满,出租人不得收回有耕情况的规定;

⑩对出租人处罚的规定;另外,出租人与承租人间因耕地租佃发生争议的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