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保护令 概念
应该是“人身保护令”。
“人身保护令”是对“人身保护裁定”的形象通俗的称呼,其法律依据是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紧接着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即在提起诉讼前申请行为保全。
对于已经遭受或可能将要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向法院提出。当事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申请法院保全的范围。通常来讲可以申请保全的范围有:
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
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
3、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4、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同财产;
5、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同的住处。
当事人向人们法院申请人身保护裁定的,应当向法院提交表明其曾经遭受、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危险的初步证据,例如照片、病历、法医鉴定、报警证明、证人证言、社会机构的相关记录或者证明、对申请人带有威胁内容的手机短信等。
法院应在接到申请后的48小时内决定是否作出人身保护裁定,该裁定一经做出立即生效。人身保护裁定是施暴方头上的“紧箍咒”,受到行为限制的一方不履行裁定的,人民法院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