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冈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美丽宜居乡村和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以外的村(社区)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垃圾:包括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旧纺织物、废金属和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有害垃圾:包括废弃电池、废弃荧光灯管、废弃温度计、废弃血压计、废弃药品及其包装物、废弃油漆和溶剂及其包装物、废弃杀虫剂和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三)易腐垃圾:包括餐厨废弃物、废弃蔬菜、腐烂瓜果、落叶、粪便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易腐垃圾、可回收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农村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的实际予以调整。第四条 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源头治理、分类处理的原则,促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治理目标,完善协调、考核、督办和激励机制。

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是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考核督办工作。

发展改革、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住建、商务、财政、民政、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宣传教育,增强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分类减量意识。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发布一定比例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公益广告。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纳入学校、幼儿园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级***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宣传教育纳入农村家庭文明建设、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内容。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确定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行政主管部门,明确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三)编制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

(四)落实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

(五)统筹规划建设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和县级垃圾处置设施,为村级垃圾收集、分类设施建设提供技术和专业支持;

(六)合理安排收购网点,建立市场主体参与废塑料、废玻璃、废织物等可回收垃圾的资源利用体系;

(七)建立综合考评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纳入对各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评价体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本辖区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制定本辖区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方案;

(二)推进本辖区垃圾中转站建设,保证垃圾中转站正常运行;

(三)组织落实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驳运等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村(社区)垃圾治理工作的督促、指导、考评和日常巡查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垃圾清扫、分类、收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通过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将垃圾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宣传引导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经营者自觉开展垃圾分类,积极参与农村垃圾治理;

(二)建立垃圾分类管理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减量计划;

(三)组建保洁员队伍,落实垃圾分类收集责任;

(四)配备垃圾清扫、收集、运输设备和工具,建设垃圾收集转运房(点)、分类暂存场所、易腐垃圾堆肥点或易腐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理站;

(五)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保持村容整洁卫生;

(六)指导、监督村(居)民、驻村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垃圾,对不符合规定的投放行为进行劝阻;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