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特征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律师事务所在规定的专业活动范围内,接受中外当事人的委托,提供各种法律服务;负责具体分配和指导所属律师的业务工作;根据需要,经司法部批准,可设立专业性的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按专业分工的原则在内部设置若干业务组。

二、律师事务所的特点

1、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已经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存在形式。

合作制的律师事务所由具有律师资格的人员自愿组合成立,不要国家经费,律师必须辞去公职身份,律师事务所实行自负盈亏。1996年通过的律师法,规定了律师事务所的三种组织形式,即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目前,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中70%为“合伙所”。

2、律师事务所的历史普遍较短。

3、律师事务所规模总体上偏小。

4、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很不均衡。

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较快,反之则相对较慢。

5、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多样化。

在大量小律师事务所存在的同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已经开始出现。

6、我国执业律师年龄比较年轻。

二、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1、合伙律师事务所

《律师法》第15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page]

担任合伙人的资格,除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外,还应当具备5年以上执业经历,且担任合伙人之前3年内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

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职能由合伙人会议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