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派出所已经调解过了也赔过钱了,派出所还要再进行处罚符合规定吗?

已经调解过了也达成了协议,进行赔款的,应该视为已经解决了纠纷,按法律规定,一般派出所不能再进行处罚,但如果发现存在新的违法事实或有另外的违法事实的,就新的违法事实派出所有权进行较轻的处罚,如果要进行拘留的应该报告公安局进行,派出所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作出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双方达成调解的可以免除处罚。据此,公安部门制作的调解书得以使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免予处罚,双方签订的调解书,不仅具有民事上使双方侵权之债互相消灭的法律效力,还可以作为行政机关对相关行为人不予处罚的参考依据。根据“禁反言”原则,应当认为公安部门调解书生效后,双方不得就关于谅解书的条款有违反行为——同理,行政机关也应当遵循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既然已经达成了调解,那么根据手段与目的相适应的原则,依法行政,应当“不予处罚”,如果派出所就同一件事情再进行处罚的,构成非法行政,可以提起行政复议。

另外,即使派出所要进行处罚,也只能进行警告、罚款,派出所是公安局的派出机构。派出所没有独立主体资格,一般是不能独立进行拘留的,必须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