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网络语言暴力

言论自由作为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了广泛的尊重和保护。得益于信息化时代,人与人之间的交流日渐便利、快捷,公民言论自由的形式不再单一,并由现实层面转到了虚拟空间。网络的广泛使用,为言论自由提供了更大的舞台,在参与政府决策、推进政治民主、监督权力运行、关切社会热点等方面均体现出了独特价值。然则,“网络语言暴力”的出现,影响了这一权利的充分实现及行使。我们受惠于互联网时代的种种,却不得不反思“网络语言暴力”带来的负面影响。似是而非的谣言和刻薄庸俗的人身攻击,不断侵犯着人们的基本权利,不断冲击着道德和法律的底线。任何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形成法律规制下的后网络舆论自由时代,有助于网络环境的净化及形成网络言论自由的新局面。

问题之揭示:网络语言暴力释义

从“世上最毒后妈”事件、“郎咸平”事件再到“林妙可”事件,“网络语言暴力”渐入人们视野,并成为网络时代异常耀眼的词汇之一。对于暴力的理解,窃以为狭义的暴力,仅指代采取致他人身体、财产受到伤害的攻击性行为。广义上“暴力”一词的使用范围已扩展至心理、思想和语言领域,指代一种非物质性伤害的攻击性行为。语言环境中的暴力,突出表现为使用霸权言语剥夺他人参与平等交流的机会,意图使他人接受其言论思想,扼杀他人的话语权。而网络语言暴力是指在互联网络上,以话语霸权的形式,采取诋毁、蔑视、谩骂、侮辱等手段,侵犯和损害他人人格尊严、精神和心理的行为现象。

经过多年积淀和网民生活习性延续而形成的网络语言暴力,形态完备,自成系统。其主要形式表现为以下四类:文化大革命特征的词语、羞辱谩骂性言辞、谣言、人肉搜索。网络语言暴力简陋、粗俗,使语言丧失了美感的魅力,然而,它却有极强的再生能力,要彻底根除尚属不易。可预见的是,伴随社会发展,网络语言暴力存在不断升级、不断创生的可能,将来其还有更多的表现形式。

追问:网络语言暴力的成因

社会层面。互联网极大拓展了人类交流的公***领域,在网络上网民释放自己积压的社会意识、个人情绪。网络群体通过“网络语言暴力”的非理性运用能够获得超越现实的无比力量感和优越感,是其产生的重要因素。具体到网络语言暴力场域,部分人出于保持群体一致的心理动机参与其中,运用暴烈性语言,畸形化语言,进行摧毁性的声讨、控诉、揭露、抹黑,把关注对象“置于死地”,“暴力”局面的出现未必是网友真实想法的反映,盲从、缺乏正确判断力是其鲜明特征。

纵观网络语言暴力的形成,还有其深厚的历史现实原因。文化大革命虽已远去,但网络语言暴力折射的文革思维并非无迹可寻,如:强调极端处事,非黑即白,非好即坏,做事对立,不求同一;只讲斗争,不求妥协;以势压人,不讲事实、明道理,大搞人身攻击。①如今,一方面,长期以来网络思想言论底线模糊。另一方面,人们“习以为常”、“不以为意”的态度也加剧了对粗鄙言语的默许和纵容。

个体层面。我国剧烈的社会变迁和利益格局的重组,造成了大众的焦虑和浮躁,部分人通过网络语言暴力,一方面,表达其“仇富”、“仇官”心理,另一方面,表达其在现实生活中所遭遇到不公正待遇的情绪,使得网络变成宣泄工具。

自主、开放、张扬个性反叛传统的网民常以出格的言词获取自我认同及实现,并将标新立异的观念,逾越底线的言辞作为炫耀资本。部分网民受自身判断力及群体思维影响,缺乏对网络信息理性的研判力,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解决各类繁综复杂问题。

需引起注意的是,一些网络群体为了实现其欲望的需要—如公安机关新近查出的“21世纪网”特大新闻敲诈案,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取得最多的社会效益特别是经济效益,抛开一切道德约束,甚至不惜以身试法,以公平、正义为幌子,要挟受害对象,刺激社会的注意力,继而获取最大的市场效应。

网络传播层面。网络世界虚拟、自由,在法律规制不严的情况下,传统的监督和审查方式不在场。网民采用匿名方式游走于网络世界,“看不见”的陌生人社会使得网民无所顾忌地交流,促使人们在不需为自己言论负责的网上施以网络语言暴力,导致自我约束力和道德责任感急剧弱化,说一些出格的话,人性弱点暴露无遗。基于技术和人员的原因,网络监管尚存在进一步提升的空间。对网络信息的真实性审查、筛选、屏弊,监管把关不严,亦导致了不良信息的传播。

反思: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危害性

网络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交流空间,网络语言暴力的出现却威胁到了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其一旦越过道德和法律的界限,足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带来一系列现实问题,造成巨大社会影响,导致失序格局的出现。就以往研究而言,学界对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危害解读大多从侵犯人身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角度进行深入分析及批判。应当说,学界关于网络语言暴力社会危害性的法理分析精准到位,对其综合治理有一定的学术贡献,但问题是千篇一律的经验式分析固化了从不同维度看现象、识本质思维的突破。本文另辟蹊径,从法社会学的角度来探究网络语言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力求多一种路径,扩充对其的认识。

网络语言暴力产生了无数的网络语言暴民。近20年互联网的兴盛,恰逢中国社会经济的变革转型期,意识领域的强烈碰撞、心态的不平衡、恣意情绪的宣泄制造了一批又一批网络语言暴力主体。部分网民使用大量夸张、刺激、怪癖的语言,意在哗众取宠或纯粹性的宣泄。网络语言暴力主体又以为数不少的微博大V,如“秦火火”、“立二拆四”、“薛蛮子”为典型代表。这些暴众高扛“和平”、“理性”、“仁义关爱”的大旗,批社会热点,爆料“生猛”消息,发布或扬言发布负面帖文,揭露对方隐私,无中生有编造故事,恶意造谣抹黑中伤,使用渲染、煽动语词,他们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策略,召集网民围观,挑动民众的不满情绪。这套策略背后是实现“谁不服我,我整谁”的野心与“非法攫取经济利益”的机心。

网络语言暴力造成病态的认知方式与心理结构。网络语言暴力相较于物质性摧残,则是非物质性摧残与心理践踏。拉康说:“无意识像语言那样构成。”②他认为在心理和人格层面是话在讲人,而非人在讲话。可见语言对人尤其青少年心理结构和人格结构的塑造功能。美国科学家曾有一项研究,发现国民生产总值和报刊杂志上的正能量语言含量呈正相关。语言强大的暗示功能由此可见,如果说消极的话语方式会给人带来消极的情绪和消极的行为方式,那么网络暴力变态的话语方式将是对人正义和平等内心秩序的摧毁,对真善美等信仰的破坏,催生出“暴虐为快”的病态心理,乃至形成嗜好网络语言暴力与借助网络语言暴力投机的病狂。

网络语言暴力污染与破坏社会人文生态环境。认清网络语言暴力对人文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十分必要。当下,人类已经十分警惕并着手处理自身所处的自然生态环境污染,但对人文生态环境的污染却缺乏系统性的管控。在治理人文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不应采取如自然环境一般先破坏后治理之路,对于网络舆论这一新事物,从一开始就要抓其规范发展之路。至今,国家虽颁布了互联网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强力手段处理了不少网络暴民,维护了网络舆论环境,但综合性预防工作的开展还显滞后。

网络语言暴力的实质是“暴力”的为所欲为,是语言恐怖造成的社会从众心理,导致是非不分的仇恨与敌意,破坏了一个民族的基本礼仪、民族精神和道德规范。笼罩在网络语言暴力之下,和谐社会不复存在,人无尊严可言。

网络言论自由新认识

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提出,并非意味着其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根本性割裂。虽然“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不是一个时间概念,但是,它仍然有时间上的规定,它是相对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而言的。当然,一定时期内,网络言论自由时代和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将***存。

网络言论自由时代是一个充满激情、革新和活力的时代,提供了人类交流的无限空间,通过发帖、跟帖、微博、脸谱等方式,推动了被压迫人性的解放。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作为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相较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突出特征在于,除全面含涉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有益内容外,更多指代的是伴随法治治理技术的提升,相关网络治理的法律法规更加健全完善,保障网络言论自由的实施手段更加多元有效,网络语言暴力等非法行为得以遏制。

“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之“后”具有双关性,它体现了对待“网络言论自由”的两种不同态度。在某种意义上,“后”可以肯定地理解为积极主动地与先前的东西决裂,从旧的混乱状态中解放出来,进入到一个新的领域;在另一种意义上,“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被理解为“法治的理性网络言论自由时代”,它依赖于法治,是对当下网络言论自由的继续和强化,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不过是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一种新面孔和一种新发展。

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的形成根基

基于网络言论自由越界产生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的考量,如何缓解乃至遏制“网络语言暴力”这一社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网络言论自由的保护及规制方面的立法。我国宪法虽然对言论自由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范围明显过于狭隘。《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对于此条公民言论自由的理解,从严格意义的规范解释立场出发,言论自由仅指口头发表意见的自由。这使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和规范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凸显言论自由的价值,更不利于对公民言论自由的全面保护。与此同时,我国宪法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制略显模糊、宽泛。如《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这种笼统规定下的网络社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公民行使网络言论自由的随意性和主观性,为放纵的言论自由与其他权利或利益冲突时肆意的压制造成可乘之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逐步弥补了网络立法的空白,国家由重视网络安全转向保障言论自由及打击网络暴众,但总体上说,对于网络社会全面保护的法律法规仍有欠缺。笔者建议,网络立法应顺应科技的发展,借鉴域外有益经验,立足中国互联网现状,加大对网络的立法工作。若出现新型网络侵权类型,则以司法解释的方式予以治理,待时机成熟时提高立法的层次。

对于有序网络环境的形成,网络运行方与管理者是重要一环。二者若发现信息发布者涉嫌侵犯他人权利时,应主动删除相关信息或中止信息发布者权限并予以警告。网警对相关信息的监控应及时、准确、有效,依据法律法规对侵权或涉嫌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同时,各类互联网企业都要诚信服务、依法经营。发挥公众舆论监督作用,举报网上不良和违法信息。

第二,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提升国民文化素养。网络作为意见表达和交流的平台,需要文明参与,允许存在不同的价值取向,尊重个体见解,达成整个社会的良性互动。作为治本之策,提高网民的综合素质,加强理性思维,提倡文明上网的风尚。因此,把网络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显得尤为必要,鼓励国民礼貌用语,普及语言学相关知识,懂得语言交际的得体性和礼貌原则,禁忌语与委婉语的用法等等。在言语交际中,交际双方既要尊重对方,更要懂得自尊。提升国民的文化素养,强化法律意识,自觉抵制有损网络文明、有悖网络道德的事件和行为,自觉践行文明健康上网。

第三,注重网络技术发展与信息技术人才培养,鼓励行业自律。网络社会“自治”色彩浓厚,我们探究对网络社会进行规范的治理,无论是完善立法,还是提高网民素质,都必须重视发挥技术手段的作用。重视网络技术手段的研究和应用,只有依赖网络技术的进步,才能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和信息的安全,而只有加强信息技术人才的培养,才能掌握好网络技术以维护网络的安全。

发达国家普遍重视推动本国网络行业的自我管理,重视行业自律。我国今后应继续加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自律,调动网络业内人士积极参与制定自律规范并以身作则,要加强中国互联网协会的自我治理能力,健全各级各类机构,健全有效评价制约机制,健全互联网举报制度。③

结语

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言论自由也是如此,对于“网络语言暴力”的限制势在必行。在面对网络言论自由的一些负面效应时,选择加大立法力度是一种必然的选择。网络言论自由所蕴含的民主价值有力推动了中国民主制度的进程,在后网络言论自由时代,我们选择对其治理,尤其进行法律治理时,应当深入思考手段与目的两者间的比例性,切忌“比例失调”,毕竟限制只是一个着力的手段,保护网络舆论自由才是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