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同一法律关系
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但是,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应当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所谓同一个法律关系,就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相同、客体相同和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也相同。为了更好地理解同一个法律关系的含义,可以看看以下案例。
案情丁某因自家的旧洗衣机发生故障,将其至孟某经营的维修部修理。双方约定10日后丁某交费取洗衣机。10日后,丁某到维修部取洗衣机,孟某要求其支付维修费260元,并向其出示更新的零件及维修理价目表。丁某认为修理费用过高,拒绝付款。于是,孟某扣留了该洗衣机。其后丁某一直未在索要洗衣机,也未支付修理费。半年后,丁某又把自家空调送至孟某要求其支付空调修理费300元,加上前次洗衣机修理费260元,***计560元。丁某支付了空调费300元,但认为洗衣机修理费可以拿洗衣机作抵偿。而孟某称洗衣机太旧没人买。后孟某归还给丁某洗衣机,单扣留了空调,并告知丁某一个月内如不支付洗衣机修理费260元,将变卖空调抵债。双方争执不下,丁某起诉至法院。
审判经审理,法院判决孟某无权因洗衣机修理费留置丁某的空调,应将空调返还给丁某。
点评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就洗衣机修理费,孟某对丁某的空调是否成立留置权的问题。留置权的功能主要在于以留置债务人财产的方式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我国《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权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物权法》第231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由此可见,除双方都为企业外,成立留置权应具两个条件:第一,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第二,留置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针对本案,首先,孟某和丁某之间存在两个合同:修理洗衣机合同和修理空调合同,此系两种法律关系,二者之间无任何实质性联系,应分别处理。本案只涉及洗衣机修理合同法律关系,不应与空调修理合同混在一起。其次,孟某当时留置洗衣机行为,成立合法地行使留置权,但其后来又将洗衣机返还给丁某,现孟某不在占有债务人动产,因此也无法在对洗衣机修理费主张行使留置权。所以,孟某扣留丁某的空调系非法扣留行为,应予返还。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合理的。当然,虽然孟某无法行使留置权,但有其他救济途径,其可以起诉丁某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洗衣机修理费及逾期利息,如果丁某不按期支付费用和利息,孟某可请求法院对丁某的空调或者洗衣机予以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