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中法民一中终字第413号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梅中法民一终字第2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国平,男,196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丰顺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丰顺县邮政局,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新邮路门牌17号。

负责人江旭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廖丹,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众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南路电信枢纽楼附八楼。

负责人高国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练小梅,女,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江区彬芳南路电信枢纽楼附楼。

负责人胡志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贵军,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梅州市梅江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上诉人黄国平因与被上诉人丰顺县邮政局、原审被告广东众由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梅州分公司(以下简称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2013)梅丰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国平,被上诉人丰顺县邮政局的委托代理人廖丹,原审被告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练小梅、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贵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黄国平从1995年10月1日起至2000年10月在丰顺县邮电局留隍支局工作,2000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在丰顺县邮政局潭江支局工作,2009年10月起至2010年4月调回丰顺县邮政局留隍支局工作。期间,2003年1月1日原告黄国平与梅州市腾达有限公司劳动服务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腾达公司劳动服务部招(聘)用黄国平从事邮政服务工作,期限为一年(200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与原告黄国平连续四年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招(聘)用黄国平从事邮政服务岗位工作,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支付。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被告丰顺县邮政局与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连续三年签订《劳务合同书》,约定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向丰顺县邮政局提供输送劳务工作,合同期限均为一年。庭审中原告黄国平只认可2007年合同是其本人签订的,对其余合同表示不知情。2008年1月1日梅州市邮政局与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签订了《人才租赁协议》,约定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以人才租赁方式向梅州市邮政局提供技术、管理及服务的人员,合同期限二年。2008年1月1日原告黄国平与被告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签订了期限为2年(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及计划生育协议书,约定被告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将原告派往广东省梅州市邮政局及各县(市)邮政局从事邮政服务工作。合同期间原告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均由被告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支付。2010年1月5日梅州市邮政局、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和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三方协议》,约定从2010年1月1日起,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向梅州市邮政局及各县(市)邮政局派遣劳动者的业务由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承接,由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承担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原告黄国平拒绝与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与被告丰顺县邮政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0年2月1日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向原告黄国平发出书面通知书,要求原告黄国平在2010年3月5日前续签新一期劳动合同,但原告黄国平拒绝签订,为此众由人才梅州分公司于2010年4月8日作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并于2010年4月13日送给原告黄国平签收,但原告黄国平拒绝签收。2010年1月劳动纠纷发生后原告黄国平一直未到用工单位上班。2012年12月19日,原告黄国平向丰顺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该仲裁院以仲裁请求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丰仲院案字[2012]01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裁决,于2013年1月4日起诉,请求判令被告丰顺县邮政局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另查明,被告丰顺县邮政局成立于2000年2月23日,负责人江旭均,其前身是丰顺县邮电局。丰顺县邮政局留隍支局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负责人张秋希。丰顺县邮政局潭江支局成立于2000年4月11日,负责人陈妙云。梅州市腾达有限公司于1999年1月21日成立,投资者为梅州市鸿雁职工互助会和梅州市邮政局。法定代表人:罗建青,经营范围:通信器材的研制、开发、销售;放开经营的邮电终端业务,邮电信息咨询。1999年1月29日,腾达公司向梅州市劳动局申请成立劳动服务部作为劳务中介机构,只对邮政局输出劳务工,不面向社会。梅州市劳动局于1999年2月1日批复同意成立劳动服务部内设机构,其业务内部输出劳务工,不得在社会上从事劳务业务。腾达公司于2004年12月2日因股东、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后注销。梅州市邮政局劳动服务中心于2003年7月3日经梅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复同意成立。负责人李友莲,经营范围主营:邮政企业内部劳务输入、输出。2008年6月4日因被隶属企业撤销而注销。被告邮电人才梅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