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合同相区分原则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物权区分原则

(一)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

采用区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

第一、在 物权 变动上,区分原则所要区分的,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即处分行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债法上的意思表示即债权行为,它不一定引起物权变动的结果,理由是原因行为发生时,物的处分行为还不存在,将来有可能不成就,但是无论如何债权意思表示即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第二、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成立,不以物权的变动为必要要件,不能以物权的变动是否成立为标准判断。

第三、物权的变动以公示为基本表征,由法律规定的公示方式决定物权变动的效力,即以动产的交付和不动产的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为基础关系或者原因关系的成立生效就必然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二)实行区分原则的公示效力

1、物权公示的一般含义和方式

公示是作为物权变动的 基本原则 ,首先是物权变动的基本程序必须进行公示;同时也作为物权变动的确认依据,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须如此。这样要求,就是要使物权人对物权达到绝对性的支配效力。

2、公示的法律效力

公示有三个方面的效力:

第一是决定物权变动能否生效。

第二是权利正确推定的效力。登记,就推定登记的权利的存在。从法律上讲,登记的权利与实际权力是一致的,但是客观上可能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尽管如此,只要是登记,就确认权利的真实性。

第三是善意保护与风险告知,相信物权变动的公示,即使是无权处分,只要受让人是 善意取得 ,相信不动产登记薄,也确认其取得所有权,这样可以更好地对善意第三人进行保护。

二、区分原则概念

区分原则是指相对于债权行为而言,物权行为是具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的另一个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意思表示以物权的变动为其直接内容。

三、物权的内容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八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