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主义的国家观是权力至上的法制国家是对的,怎么理解

首先,宪政主义是“权利”至上,而非“权力”至上。这一点必须要说明。

其次,是“法治”国家,而非“法制”国家。

各国宪法必备的两个方面,一是对政治体制的安排,二是对人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这体现了宪政的两个基本方面,一是限制公权力(power),二是保护人民基本权利(rights)。而限制公权力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人民权利。所以权利是宪政的核心内容。权利怎么保护?通过法治。

亚里士多德论证,法治有两个要素:一是法律必须为所有人一体遵守,没有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一断于法”,这是形式法治的要求;二是法律必须是依据正当程序制定的合乎自然正义和良风善俗的“良法”,“恶法非法”,这是实质法治的要求。中国古代有法家之治,法家之治做到了“一断于法”,所以秦国强大了,但是法家之治没有做到实质法治,不但不注重人民权利的保护,反而强调严刑峻法,这是法家之治败亡的秦国覆灭的根本原因。现代法治,不但要做到一断于法,而且要强调恶法非法,要强调程序正义,允许人民群众拿法律作挡箭牌。这才是法治国家的根本奥义。

我们在改革开放之初,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这其实也只是形式法治。法治国家下,对政府而言,必须这样要求,但对于人民,不一定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当今世界,废除死刑,量刑轻刑化人道化等,是世界大趋势。刑法也从报复主义转向了预防主义,所以执法未必“必严”。民法上有一种状态叫做“效力待定合同”,就是一个人作出了“违法”的行为,只要事后被认可的,也可视为合法。在美国,很多诽谤案被告人,都因为言论自由而未受惩罚.所以从这个角度讲,违法也未必“必纠”。 这里面的关键,是保护人民基本权力,保障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