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文化服务保障法》《公***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与公***文化体育设施相关的规划、建设等事项,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条例所称公***文化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文体广场、文艺舞台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第三条 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社会支持、群众参与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支持、鼓励人民群众充分利用公***文化体育设施,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权利。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的资金投入,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并建立与公***文化体育设施开放、服务和管理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发展资金、体育彩票公益金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支持,并保障公***文化体育设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指导土地出让收益统筹使用,并应当分配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农村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一定比例集体经济资金用于农村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支持和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资助、技术服务、自愿服务等方式有序参与公***文化体育设施的服务、运营和管理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公***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合作、租赁、以奖代补、补助或者后补助等方式,为社会力量参与运营提供支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文化体育设施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公***文化体育设施的行为。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作出处理,并予以答复。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领导。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对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定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人并督促管理人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三)查处破坏公***文化体育设施、妨碍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运行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财政、教育等有关部门和工会、***青团、妇联、科协等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的有关工作。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公***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的公***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二)负责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为辖区公***文化体育设施的运行提供保障;

(四)对公***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等情况进行管理;

(五)法律法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公***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需要做好下列工作:

(一)协助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管理区的公***文化体育设施进行管理;

(二)负责村(社区)综合文化中心的日常运行管理;

(三)负责管理区内未委托专门管理人的公***文化体育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

(四)引导群众利用公***文化体育设施开展日常文化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