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有什么职能
法律主观: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以维护法制的法律监督的机关。它是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我们国家的检察机关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分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其设立与人民法院的设立基本相同,但它没有高级和中级之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区、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县、自治县、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检察院是指:省、县人民检察院还可根据需要,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专门人民检察院是在特定的组织系统疫立的检察机关。包托有军事检察院、铁路运输检察院、水上运输检察院和森林检察院等。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镇压一切叛国的、分裂国家的和其他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维护国家的统一,维护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为此,人民检察院要行使下列职权:(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客观:《监察法》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