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什么的任务

《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第十八条规定,非师范学校应当承担培养和培训中小学教师的任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第十条规定,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教育部新闻办公室还指出,《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资格的分类、条件、考试、认定等内容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非师范高等学校毕业生到中小学或者职业学校任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