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裁或审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人民法院对 行政赔偿案件 如何审理和判决?审理期限为多长?根据《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当事人在 提起行政诉讼 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或者因具体行政行为和与先例行政职权有关的其他行为侵权造成损害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争议进行审理与裁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在坚持合法、自愿的前提下,可以就赔偿范围、赔偿方式和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成立的,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整书。被告在一审判决前同原告达成赔偿协议,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审查并裁定是否准许。 原告在 行政赔偿诉讼 中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数额方面的证据。 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人民法院对 赔偿请求人 未经确认程序而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案件,在判决时应当对 赔偿义务机关 致害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 赔偿调解书 。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 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除依照 国家赔偿法 行政赔偿程序 的规定外,对本规定没有规定的,在不与国家赔偿法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行政诉讼的有关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人民法院确认致害行为违法涉及的鉴定、勘验、审计等费用,由申请人预付,最后由 败诉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