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关系如下:

1、民法和经济法在调整对象上有交叉性,法和经济法在经济关系调整中相辅相成,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公***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条款是民法与经济法的分界点和连接点;

2、经济法与民商法适用许多相同的法律制度,民法作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非财产关系的基本法,它所确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准则,对于调整行政管理性经济关系的经济法同样适用。一边是经济法以维护宏观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会经济秩序为己任,另一边是民法对在此良好环境下自由从事活动的主体行为加以规范。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如果因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应由违反合同的一方承担经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