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制度的制定与修订刑事诉讼法

中国即将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提出意见,对涉及这部法律中律师的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方面提出建议,旨在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目的。

全国律协是以出版《〈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律师建议稿与论证》一书的方式提出上述意见的。

全国律协会长于宁说,回顾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1996年修订这20多年的历程,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对人权的保护在实体和程序两方面都有了很大进步,其中重要的标志之一就是律师广泛地参与了刑事诉讼活动。

但是他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公民权利意识增强,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其结构性缺陷以及法条粗疏等问题逐渐显现,导致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途径狭窄,行使辩护权利受限,执业风险加大等一系列问题,出现了很多律师不愿办理刑事案件,刑事案件辩护率大幅下降等问题,其结果是刑事司法活动缺乏有效制衡,司法公正难以保证,负面的社会影响逐渐增加。

因此,这本书的主编田文昌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作为全国律师业自律性组织,把这次修法看作是完善律师辩护制度及其他诉讼制度的重大契机。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出发点就是强化人权保障理念,从以打击犯罪为中心转变为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而保障辩护律师的职能,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不可或缺的部分。“在刑事司法活动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诉讼基本要素,缺少任何一方、或者各方权利配置失衡,都会导致刑事诉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他说。

这次建议稿起草的拟制法律条文不涉及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全部内容,只是局限在与律师辩护权和嫌疑人、被告人权益保障相关的制度涉及的范围之内。涉及辩护权、律师会见、调查取证、阅卷、刑事强制措施中的辩护、死刑复核中的辩护等16个方面。

刑事诉讼法于1979年颁布实施,作为中国的基本法律之一,其内容与中国的司法制度、公民权利等重大问题关系密切,直接体现并影响着中国法治现状和发展进程,因此,其修改备受社会各界关注。法律于1996年进行了修订,2007年10月、2012年3月12日又对这部法律进行了再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