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适龄残障妇女节育是否合理
要求适龄残疾妇女进行节育是不合理的。残疾妇女只是不适合生孩子,而不是不能生孩子。生儿育女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殖权利,无论其性别或健康状况如何。
一、关于适龄残疾妇女节育的建议。
《关于对适龄残障妇女实行节育措施的建议》称,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任何人都无权剥夺公民的生育权,无论其性别、健康与否。2016年实施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号法律第18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和依法实施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施计划生育中承担***同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下列生育行为: (一)未依法取得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的。”第25条规定:“实行以避孕为主的节育措施。”第二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意外怀孕。”
二、维护妇女的合法生育权。
国家完善计划生育法,保障妇女的合法生育权和相关福利权;
公民的合法人权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和社会应该更加关注残疾人。
人大代表要深入基层,了解人民需求,为广大人民群众代言。
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专门针对残疾人生育权的法律规范,也没有法律限制残疾人作为生育权主体的资格。需要更加关注残疾妇女的生殖健康需求,开展身体健康教育培训,在生殖服务支持中增强残疾妇女参与婚前体检和定期产检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