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和保障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的开发建设和开放发展,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的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实验区)和经法定程序确定由实验区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实验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享的发展理念,突出国家确定的发展定位,遵循区域统筹、整体规划、协调推进、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积极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新发展格局,实现经济、社会、环境的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创新体制机制,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全面推进开放合作,吸引人才和高端要素集聚,建设投资贸易便利、金融创新突出、服务体系健全、监管高效便捷、辐射带动效应明显、法治环境规范的开放创新先行区、高质量发展示范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和法治建设引领区。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决策、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实验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

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

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管委会。第六条 实验区应当建立事权划分科学、结构扁平优化、管理高效统一、运行公开透明的行政管理体制。省、市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支持实验区聚焦主责主业,保障管委会依法正常行使职权。第七条 管委会根据本条例规定,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赋予的特殊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管委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拟定、实施实验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

(二)负责实验区发展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统计、规划建设、知识产权及其他社会管理、公***服务等行政管理工作;

(三)行使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审批权限;

(四)协调金融、海关、税务、边检等部门在实验区内的行政管理工作;

(五)对实验区的土地进行管理,并负责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征收和补偿工作;

(六)审批、管理实验区内的投资项目;

(七)履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管委会与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综保区)管理委员会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综保区管理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第八条 实验区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机构总数内,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自主设立、调整工作机构,并报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备案。

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工作部门和事业单位。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行使省辖市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权限。第九条 管委会依法公布行政权责清单,推行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行使,建立合作协调和联动工作机制,优化执法环境,提高行政效率。第十条 实验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公***服务职能,注重事中事后监管,推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规范化、便利化。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的实验区内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实验区负责实施。具体审批事项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对外公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由实验区实施的事项,实验区享有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直报权。第十一条 探索体制机制创新,授权实验区设立具有特定管理职能的法定机构。第十二条 深入推进实验区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探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有条件的兼职兼薪等多种薪酬方式,激发实验区的活力和动力。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 管委会应当根据郑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经郑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验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实验区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涉及到实验区规划的市、县(区)应当严格遵守规划方案,不得私自出让土地、改变规划用途。机场规划、综保区规划等应当与实验区规划衔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