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程序错误如何处理
一、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是怎样的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法院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哪些
主要方式有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人民法院采取冻结措施时,不得冻结被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国家指明用途的专项资金。但被申请执行人用这些名义隐蔽资金逃避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在冻结到期前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办理冻结手续,否则,逾期不办理,视为自动解除冻结。
划拨是指人民法院通过银行或者信用合作社等单位,将作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存款,按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数额划入申请执行人的账户内的执行措施。划拨存款可以在冻结的基础上进行,也可以不经冻结而直接划拨。
三、法院执行程序错误如何处理
1、可以向执行法官所属法院反映执行错误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现执行法官执行错误的,你可以直接联系执行法官要求纠正。如果其拒不纠正可以向其领导反应,要求领导督促其纠正。如果还不能纠正可以依法提出执行异议或者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2、可以向执行法官所属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执行错误问题。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负责监督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情况。如果你认为执行法官执行错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的民刑科反映。如果人民检察院经过调查认为确实存在执行错误,会通知其纠正。
3、可以向执行法官所属的监察委员会反映执行错误问题。此种情况只限于执行法官在执行过程中故意违法执行而导致的执行错误问题。如果经查证属实,监察委员会会对涉事法官的违法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也就是说,这个主要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来纠错,具体的程序及要求主要来自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法院依法纠正执行行为,即我们所说的执行异议。法院在收到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执行异议后,应当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有的法院会召开听证会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并依法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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