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拒收货物的后果

法律分析: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买方因产品滞销而拒绝收货,属于违约行为,应为违约后果承担责任。但是作为合同相对方的卖方,在买方违约后,也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争取将其违约所会导致的损失最小化的义务。因此,如果买方违约行为发生后,卖方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适当措施,则有权要求买方赔偿既已形成的一切损失;而若卖方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放任损失扩大,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主张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