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审理的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同诉讼。”

根据《行诉法解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1、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2、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3、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

4、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

***同诉讼的类型

***同诉讼分为两种:一种是必要的***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的,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的诉讼;另一种是普通***同诉讼,又称一般***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诉讼。***同诉讼大致有以下六种类型:

(1)因对***有财产发生纠纷而提起的诉讼;

(2)因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而产生的诉讼;

(3)因***同侵权致人损害而产生的诉讼;

(4)以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发生的诉讼;

(5)因***同赡养、扶养、抚养关系而发生的诉讼;

(6)因***同继承遗产而发生的诉讼范围。

成立普通***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这些诉讼都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并且本法院都有管辖权;

(2)这些诉讼必须都能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3)必须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

(4)当事人必须同意合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