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的要求如下: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中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第一点? 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未按规定对采购的食品原料和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进行检验;
第十二点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三点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和国食品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