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面积标准
农村宅基地的面积标准规定是:
1、人均耕地不足一千平方米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2、人均耕地一千平方米以上的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三十三平方米;
3、坝上地区,每处宅基地不得超过四百六十七平方米。
各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农村宅基地的具体标准。
关于超面积问题:超过面积标准的,对标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标准面积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内注明,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并按照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到法院确权诉讼要什么程序
1、在房产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房屋确权之诉属于不动产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诉讼受理费:案件收取,一般每件300元。
3、准备材料:起诉书、房产产权归属的相关证据,包括首付款、购房合同、房款收据、契税证明等可以证明产权的资料或产权分割协议、产权公证资料等;原、被告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4、在房产地法院立案庭递交起诉状,根据要求缴费 会得到一个立案通知书,在举证期把证据递交补充齐全。等开庭审理。
5、如果最终得到确权判决,要及时申请法院给房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百六十四条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